集中数据: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后集中收付机构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
还原数据: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成员企业或实际收付款机构及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阅读指南
一、政策依据1.主办企业要求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2.业务办理银行要求
(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3.业务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 2 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加盖主办企业公章)。(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有不清晰或不准确的地方,所在地外汇局可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四)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变更备案。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以及主办企业、境内成员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
1.集中数据的申报
对于实际收付款不为零的数据,集中收付机构应按照《细则》要求,通过办理实际涉外收付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涉外收付款项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
对于实际收付款为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的数据,集中收付机构应按照《细则》要求,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申报在“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项下,“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填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2.还原数据的申报
集中收付机构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成员企业或实际收付款机构及个人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由集中收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自行确定,银行应保留机构提供或填报的有关信息24个月),并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集中收付机构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还原申报时,账号栏位应填写集中收付机构账号。
境内银行应按照实际收付业务发生的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因交易失败造成的退款收付业务可轧差办理,其间接申报适用上述原则。境内银行应在实际收付之日(T)后第五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还原申报的内容针对境内交易主体,无需对对方付/收款人进行还原处理,即对方付/收款人仍为实际进行本笔涉外收/付款结算的对方付/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