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2022.1-3.30】最新发文汇编
2022-04-07

*截至3月30日

证监会公告[2021]48号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规范》金融行业标准

发文日期:2022/1/7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文件规定了证券期货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的总体要求、检测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信息安全检测服务机构、运营使用单位对证券期货业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

的安全测试评估,自动化安全检测工具开发商进行设计与开发工作等。


施行日期:2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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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22〕2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2022/1/10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数字经济建设,全面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经银保监会同意,现提出本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战略规划与组织流程建设、业务精英管理数字化、数据能力建设、科技能力建设、风险防范、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七个方面指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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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规〔2022〕1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1/12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聚焦风险监管,提高监管质效,现就精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开立报告》等34项报告事项(详见附件1)。二、将《股权投资情况报告》等6项报告事项合并为《××公司××年×季度/××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三、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报告,切实提高报送质量。对发生迟报、错报、漏报、瞒报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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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22/1/12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施行日期:202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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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22〕5号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1/14

发文单位:财政部/人民银行


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施行日期:2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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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规〔2022〕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日期:2022/1/15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


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施行日期:20225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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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3 号

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2/1/26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指出:“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三、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行日期:202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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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2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1/2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特此通知。

施行日期:202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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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发文日期:2022/1/29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释出,包含综合26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5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31项、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项、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5项、外汇检查与法规使用13项、外汇科技管理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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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银保监办发〔2022〕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1/30

发文单位:上海银保监会


为进一步推动系统监管科技能力建设,发挥监管标准化数据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和合规发展等方面的有效作用,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银保监办发〔2019〕19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21版)》。在报送时间、报送路径、采集数据范围、数据存储要求、数据检核安排、执行规范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标准化规范。 《规范》要求首次报送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22/1/3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施行日期:2022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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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22]28号

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发文日期:2022/2/11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

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施行日期:20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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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5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2022/2/18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施行日期:2022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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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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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发〔2022〕4号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3/4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包括: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二、明确新市民范围,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三、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四、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五、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六、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七、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八、优化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新市民获得感;九、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工作措施落地实施等九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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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标委秘发2022〕35号

关于征求银行间市场数据分类分级实施指南3项金融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3/21

发文单位:金标委


《银行间市场数据各类分级实施指南》《银行间市场数据脱敏技术评估指南》《银行间市场数据质量评估指南3项金融行业标准经过草案稿编制、工作组讨论等阶段,已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通知要求:各委员通过金标委网站公告公示专区下载并审阅标准征求意见材料,于2022年4悦21日前完成此3项金融行业标准的在线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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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2/3/21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提出: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等。


施行日期:2022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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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日期:2022/3/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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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 (pbc.gov.cn)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bir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mof.gov.cn)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页 (cfstc.org)

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safe.gov.c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s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