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AST5.0金融机构股东及关联方的解读
2022-08-19

一、政策背景

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风险,为弥补制度短板,监管进一步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引用《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监管为规避此类风险,早在2004年制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2019年制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根据当前市场发展,结合监管实际,为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银保监会顺应行业发展需要,修订并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二、EAST5.0-股东及关联方信息表填报依据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的管理架构和相应职责分工,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交易的定价、审查、回避、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对关联方的信息进行收集并掌握,并根据此管理办法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填报EAST5.0公共主题-股东及关联方信息表。

三、EAST5.0-股东及关联方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银行保险机构需秉着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EAST5.0股东及关联方表,报送维度主要依据表中字段“股东或关联方关系类型”,其中关联方的类型维度极大程度上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关联方保持一致。

四、EAST5.0-股东及关联方信息表-关系图



五、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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