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3-24
导读:2023218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拟于202411日正式发行。

从时间上来看,旧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自2012年发布以来已历经十年。但伴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业务模式的变化,《资本办法》也有必要与时俱进,特别是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BCBS)正式公布了巴塞尔协议三最终版,国际资本监管标准也迎来了改革,在此国内外形势下《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这也意味着巴塞尔协议III将正式落地中国监管。


本次《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从第一章总则部分我们不难看出,本次修订的核心,就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监督检查规定、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

一、商业银行机构档次划分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现的第一条,就是需要将商业银行按照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如下三个档次,并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表一:商业银行机构档次划分条件
其中境外债权债务,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目前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由于业务受限,大部分都处于第二档,适用于简化监管规则。但银保监会保留适时调整机构档次划分标准及单家银行所属机构档次的权利,因此银行机构的机构档次也不一定是固定不变的。
银行按自身资产规模、境外债权债务规模确认所属档次,并根据档次分类进行风险暴露和权重要求的匹配。

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上进一步提高了计量的敏感性,增强了标准法与高级法的构建,同时限制了内模法的使用以降低银行套利空间。这部分内容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同时也是对现行巴塞尔监管报表(G40系列报表)影响比较大的部分。
(一)信用风险方面
《征求意见稿》重点优化了风险暴露类别和权重,细化了风险权重划分要求,对不同档次银行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计量方法仍以权重法、内评法进行计量,信用风险暴露类别的变动主要内容为:
1.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范围和权重有细小的调整,主权范围新增了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
2.我国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按不同债券发行主体和债券类别细化了风险暴露的权重,同时将经银保监会认定的我国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权重提高至50%
3.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划分为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征求意见稿》对境内外商业银行按标准信用评级划分为四级:A+级、A级、B级、C级,以及增加跨境货物贸易计量因子,结合业务交易原始期限,设定相应的权重比例,权重比例计量和划分较现行办法更为复杂,对银行提出了同业交易对手应当进行客户信息采集和信用风险评估。
4.公司风险暴露:
分类为一般公司风险暴露、专业贷款。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类型下增加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权重:75%)、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权重:85%),较现行办法100%的权重比例有所下调。专业贷款包括项目融资、物品融资(权重:100%)、商品融资(权重:100%),项目融资分为运营前阶段(权重:130%)、运营阶段(权重:100%),对不同的专业贷款类型和运营阶段设定了差异化的计量规则。
5.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
《征求意见稿》将房地产相关的风险暴露单独分类和计量,分别为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对每一类风险暴露制定了不同计量要求,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的权重依据业务审查审批以及合规性是否满足审慎性要求,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和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权重划分依据还款来源、LTV、审慎性要求。
6.个人风险暴露:
将个人风险暴露首先区分是否有币种错配情形,无币种错配的个人风险暴露细分为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其他个人风险暴露,其他个人风险暴露较现行办法上调至100%,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的权重为150%,银行需要对监管零售个人的认定。
《征求意见稿》对三档银行制定了不同的风险暴露类别和权重划分,具体按总则和附件2要求执行。
《征求意见稿》修订了表外信用转换系数,CCF系数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表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对比

*图中绿色代表本次修订中下降部分,红色为上升部分,有上升也有下降部分则用蓝色标识。

(二)市场风险方面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保留了原来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简化标准法三种计量方法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升级。新标准法更加强调银行账簿与交易账簿的划分,并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了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同时,新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强化银行机构对尾部损失的敏感性。

(三)操作风险方面

操作风险资本的计量废除了高级计量法(即内模法),保留了基本指标法,并对标准法进行了完善。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ILM)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增强了风险的敏感性。目前第一档银行应采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而第二档商业银行则应采用基本指标法。


(四)资管产品


三、监督检查

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银行账簿利率、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的评估标准;更加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将大额风险暴露纳入集中度风险评估范围,同时明确要求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开展风险管理和计提附加资本。
*资本充足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四、信息披露

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各档商业银行遵照匹配性原则,建立覆盖各类风险信息的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并通过公开渠道,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第三支柱相关信息。从下图的具体披露表数量上也能看出,监管对第一档商业银行的资本风险监测最为严谨,从而也反映出本次修订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核心。
表三:各档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要求


由于本次《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和25
个附件组成,共计40万字,内容多且复杂,本期我们也只是简单地进行了介绍。总体来看,本次修订除了计量方法和风险权重上的变化之外,对银行各方面提出了提升和改善要求,第一是银行内部资本管理流程,第二是信息系统的改造和新建,第三是扩充数据和信息采集,第四是风险计量模型的转变。同时,《征求意见稿》与《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形成了对资产风险管理的完整体系,进一步推动银行加速风险管理体系化机制、精细化管理模式。后续我们也会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变动细节进行解析,并分批进行发布,敬请关注。

*部分内容引自: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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