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08-07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2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22 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试点政策均及时落地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较大便利,显著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银企的一致好评。

为持续推进外汇管理高水平开放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述四地开展的试点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评估,并结合本部门最新的政策情况,按照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拟定了此《征求意见稿》,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征求意见稿拟推广的政策包括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三方面共计10项工作,对跨境贸易投资业务开展进行简化,其中,经常项目 4 项,资本项目 6 项。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银行日常数据报送工作影响最大的是外管账户性质,继2019年与2020年的精简后,再次进行了简化。本次意见稿修订共涉及4类账户性质,旨在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账户性质调整暂未公布正式实施时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调整方案

(一)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调整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将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纳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账户调整方案

“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更名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代码沿用 2103。

对原“资本项目-结算账户(2103)”和“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账户的收支范围进行了调整,详见附录-账户收支范围对比。

开户主体要求

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主体应为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中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境内主体、境内环境权益出让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新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的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的主体。

开户主体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可异地开户。

报送核查规则

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 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在报送账户开户数据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应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
  • 用于接收 FDI 企业支付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
  • 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以“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
  • 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
  • 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7”开头的业务编号;
  • 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
  • 境外上市回购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
  • 接收环境权益交易价款的,无需填写业务编号。

外汇资本金账户

  • 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
  • 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新设或增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

(二)将“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2410)” 账户性质变更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3400)”,账户开立、收支和结售汇等规则仍应 遵守 QFII/RQFII 相关管理规定。
账户调整方案:

正式上线之后将停用“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24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完成 QFII/RQFII 外汇登记后,应开立专用 NRA 账户,按照 QFII/RQFII 相关管理规定通过该账户接收境外汇入资金。

  • 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 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开户主体要求

账户应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机构自身名义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可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账户。

报送核查规则

银行开立上述账户并向外汇局申报数据时,账户开户数据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应填写以“52”“53”“54”或“55”开头的业务编号(以此作为此类账户的区分标识)。

“资本项目-前期费用外汇账户(2101)”账户性质变更为“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3400)” ,账户开立、收支和结售汇等规则仍应遵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相关管理规定。
账户调整方案

正式上线之后将停用“资本项目-前期费用外汇账户(2101)” 外国投资者在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后,应在银行针对每笔前期费用外汇登记(每个业务编号),开立专门 NRA 账户接收前期费用资金。

开户主体要求

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汇入筹备资金时,也可以筹备组等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为境外机构)。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报送核查规则

银行开立此类账户并向外汇局申报数据时,账户开户数据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应填写以“12”开头的业务编号(以此作为此类账户的区分标识)。

附录


悦锦数科外汇账户管理系统ACC

为了帮助各银行方便、快捷、准确的报送外汇账户信息,悦锦数科设计开发了面向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管理系统(简称ACC),并根据最新的《(1.3版)通知》,对系统做了相应的升级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规范。该系统作为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平台的一部分,通过ETL工具直接从银行业务系统自动采集开户、关户及余额变动等相关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补录、校验、审核、报文生成、报文自动发送、报文反馈接收等一系列自动处理,可极大的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

四大功能特点

高效、灵活的数据采集

支持多种数据源采集方式,完整的数据采集逻辑,全方位满足监管的数据采集规范

多维度的信息校验

可对账户的基础信息和收支余信息的外管余额、上日余额、当日余额、当日借贷明细等进行多维度组合校验。

自动化报文处理

数据通过校验审核后,除了可手工生成报文外,还可以在报送时间截止之前自动将已审核的数据生成报文,并通过MTS发送通道将报文传输给监管机构,避免金融机构的迟报、漏报。

即时的反馈管理

  • 自动接收、读取、解析反馈报文,即时更新报送状态;
  • 同时通过邮件或者短信等方式将反馈结果通知相关负责人。

关于我们

悦锦数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金融行业知名的金融监管与合规软件解决方案提供商。2013年8月成立,深耕监管科技领域10多年,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提供覆盖监管数据治理、数据集市、风险与合规管理、征信、反洗钱及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全流程一站式监管合规咨询及软件解决方案。

  • 210+ 国内外金融机构客户
  • 80% 外资银行客户市场占有率
  • 50个 监管及行业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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